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涨了

全省分5档,最高410元,最低290元



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公布了调整后的全省各市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日照市最低工资标准380(元/月、人),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4类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等11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的意见规定,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4类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这4类人员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这份意见还说,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央有关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意见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准备再就业的下岗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政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

制定就业规划,引导和调节供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对特殊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健全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等。同时,必须始终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主导性作用,或者说基础性作用。要把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和政府的促进作用很好地结合起来,这是解决我国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正确选择。

今后要着重开辟的就业门路

一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二是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三是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破产企业要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五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方式。目前,在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约有30%是自谋职业。为了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各地应减轻他们的税费负担,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由当地政府确定的担保机构负责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资金建立。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各类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为了给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开业及场地上的便利,各地要简化下岗失业人员的相关手续,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专门窗口,提供“一条龙”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在实行减免税收政策的同时,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有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按制度办事富余人员的政策

今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摘自《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